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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员要记熟的时候表 | |||||
作者:佚名 国际海运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9/5/30 | |||||
6个月: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,特殊可展延6个月。 3日: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,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。如果已缴纳出口税,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。 2小时:民航降停或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。 14日: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,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,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,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,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。未申报的,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,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.5‰的滞报金,起点为人民币10元。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。1年内如申请,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。 5天: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 "收、付、存月报表"。 14日: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,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,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;如果因错发、错运请求直接退运,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(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,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、错运后提出);其他货物,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。 3个月: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,经海关同意,可延期3个月。 3个月: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,海关关提取变卖。 进口误卸、溢卸货物,经海关确认后,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,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。经海关同意,可延期3个月。 3个月: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。特殊情况下,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,但不得超过3个月。 6个月: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,加工期限为6个月,可申请延期,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 6个月: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,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。 3个月:转运货物、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。 10日: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、损毁的,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。 6个月: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。如需延期,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。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,如特需,应报海关总署批准。对施工机械、工程车辆、供安装使用的仪器、工具和电影、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,在延长期内,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。 3个月: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,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。 3个月: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,自收到《赔偿通知单》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。 半年: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,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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